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昆明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注销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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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昆明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于2026年1月10日到期,其间该机构未向我委提交许可延期申请。2026年2月4日我委发布《关于通知昆明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限期办理执业登记相关手续的公告》,责令该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该机构仍未向我委提交相关材料。2026年3月18日我委发布《关于拟注销昆明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鉴于以上情况,我委依法注销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6PXT0J-553010319D1542)。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昆明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得再开展任何线上线下诊疗活动。
特此公告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