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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5603747X-202604-52914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6-04-09 10:32
名 称: 关于昆明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指定管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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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指定管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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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解决疾控体系改革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整合中出现的新情况,避免“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等问题,依法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属地管辖”及“回避原则”等要求,现对昆明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明确,并按规定程序公告如下:

一、 指定事项

(一)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东川区、安宁市、富民县、禄劝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三)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 指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2026版)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一发〔2026〕7号),云南省疾控局《关于转发国家疾控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云疾控监督发〔202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 指定权限

受指定单位在指定事项范围内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四、 指定期限

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自取消或者终止指定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其他事项

指定单位将本公告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或终止指定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主办单位: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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