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修订后印发了《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和《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了便于广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因《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完成立法修订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安排部署,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昆明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卫生监督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编制、初审、论证,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反复修订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制定出台了《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编制的依据及原则
《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昆明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昆明市献血条例》《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内容上以列表方式呈现,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同时,明确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了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了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三、主要内容
《裁量规则》一共十六条,《规则(试行)》修订参照了省外和省级单位主要做法。《规则(试行)》修订前条款规定了21条,修订后删除5条,即原条款第八、九、十、十六、二十条,主要参照省卫生健康委自由裁量权规则修订。合并1条,即将原条款第十二条合并至现条款第五条,同属使用规则。新增2条,即新增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新增第四条裁量原则。保留15条,部分语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其更规范。修订后精简为17条。 主要是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并对具体原则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新旧法律的适用原则;明确行使裁量权需说明理由,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合议中对裁量理由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明确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任追究等。
《裁量基准》一共7条。涉及《昆明市献血条例》《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对《昆明市献血条例》裁量标准由血液单位调整为危害行为。主要增加内容为《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3条法则对应的四档裁量基准。
原文件: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