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委托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公示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市委编办《关于整合组建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昆编复[2025]3号)等规定,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人:许睿 主任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
受委托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人:刘宏 主任
地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紫云路4号
一、 委托事项
由受委托单位统一行使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标准、托育机构等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强化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巡查监督,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监督培训工作。具体事项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事项清单为准。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人类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疫苗生产流通管理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关于整合组建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昆编复〔202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 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每年1月底前向委托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四、 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自取消或者终止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将本委托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者终止委托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由委托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