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昆明健速健身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昆明健速健身有限公司,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2、2024年5月和6月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昆卫公罚[2024]107号),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9月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昆卫公催[2025]0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昆卫公催[2025]001号)。若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催告书》视为送达。
此公告。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