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对《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于2014年施行。近年来,一是国家2016年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昆明市也于2022年修订出台了《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新要求;二是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以“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对《办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三是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级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进行明确,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综上,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 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现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办法(修订草案)》一是在第四条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加强工作领导的职责;二是在第五条规定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在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属地责任;三是在第六条规定了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机制;四是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监督抽检的职责和责令立即停止供水的情形。
(二)关于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二次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修订草案)》一是在第七条明确从事二次供水的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并细化了许可证有效期和有效期届满换发新证的时限;二是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工程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强化建设阶段的监管;三是第十条明确由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应当遵守的八项规定;四是在第十一条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供、管水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提出了要求。
(三)关于清洗消毒的内容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现行《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职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用品的标准,以及第十四条中关于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作业人员的健康要求等具体管理内容在市政府规章中不宜再进行表述,《办法(修订草案)》删除了上述条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管水工作可能会直接造成疾病传播,影响用水群众的身体健康,《办法(修订草案)》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对从事二次供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并将现行《办法》中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