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证明事项材料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1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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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36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行政确认 | 市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市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
38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 公共服务 | 市 | 未办理户籍手续的申领人需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第二条。 | ||
39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 公共服务 | 市 | 已办理户籍手续的,如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父母身份或姓名信息者,需提供户籍登记部门变更新生儿姓名的证明,或亲子鉴定机构获得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 市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