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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7 17:05 来源:昆明市卫生健康委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各类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二)重大卫生健康财政资金安排和资金支付;
(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卫生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四)制定或调整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医政、药政管理,中医管理,疾病防控,科教管理,基层卫生管理,人才培养,食品安全,职业、老龄健康,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
(六)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