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材料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材料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来电、来访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
《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和基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规范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有机统一。
二、起草依据
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23〕15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云卫规〔2023〕5号)的通知,结合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依据上位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卫生健康工作,明确了贯彻落实昆明市法治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进一步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性、合理性。
(二)从自由裁量权的定制依据、定制标准、裁量划分、适用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要求,具体行政裁量基准作了明确规范,确保全市卫生健康执法的统一性。
(三)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裁量的要求提出行政处罚裁量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说明。案件合议中,合议人员应当对裁量理由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四)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根据本办法所列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情形,严格按照《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裁量客观公正、合理适度。
电子邮箱:kmfjc9030@163.com
联系电话:63151158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行政中心8号楼462室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4日
意见征求结果: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