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解读
一、 立法背景
201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都明确要求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爱国卫生运动作为解决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并对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安排部署。特别是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九次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重要批示,为巩固昆明市卫生城市的成果,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健康昆明,有必要结合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的任务要求和疫情防控的有效经验,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 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四十七条,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纳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建立健全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的制度机制,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原则。《条例》第一章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改并明确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等原则。
(二)促进全面社会健康管理。《条例》明确了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通过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以及对“分餐公筷”、“科学佩戴口罩”、“拒食野生动物”等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促进健康知识的传播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形成,体现公民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
(三)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以“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管集市、多消毒、重参与”为重点,对城市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单位和个人以及重点部位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并在《条例》第四十条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规范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四)健全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机制。《条例》第五章通过建立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卫生单位创建和健康建设机制,开展卫生健康评估制度,对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提高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工作对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推动作用。
(五)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条例》第七章和第八章建立了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特色亮点
《条例》结合实际工作充分体现昆明特色。一是增加了在爱国卫生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考核评比活动,让爱国卫生工作深入社会、扎根基层,引导群众改变不卫生行为,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二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在此次《条例》中增加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让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有更深刻的理解,更好地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三是将爱国卫生运动与文明单位、美丽县城、美丽乡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爱国卫生未达标的村镇、单位不推荐为文明村镇、单位。未创建成为省级以上卫生县城、乡(镇)、村的,不推荐为美丽县城、美丽乡村。四是在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方面增加建立卫生健康建设评估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增强全社会对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