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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6 10:44        来源:昆明市卫生健康委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为做好《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激发卫生健康领域市场主体活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按照“全面系统、深入扎实、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思路,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卫生健康力量。

二、 工作任务

从2月1日至28日,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学习宣传《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一)开展学习培训

1. 将《条例》纳入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集中学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组织工作处、行政审批处)

2. 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全员培训。一是组织《条例》专题讲座,着重对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执法监管、法治保障等内容进行学习解读,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二是针对直接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切实提高运用《条例》的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信息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

(二)开展集中宣传

3. 将《条例》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要任务,组织进企业、进园区、进商会、进行业协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讲,帮助市场主体领会、运用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法规处)

4. 在政务服务窗口通过发放《条例》宣传折页、摆放易拉宝、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面对面向企业、群众介绍《条例》的具体举措,现场答疑并做好讲解宣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信息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委审批处)

5. 在委官网开设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专栏,集中报道《条例》释放的积极信号、带来的发展红利、突出的核心亮点、全市各级卫生健康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等。充分运用网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及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持续刊播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相关内容,宣传展示卫生健康系统尊商、亲商、爱商、护商、扶商的良好风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委宣传处)

(三)开展专题调研

6. 聚焦困扰市场主体、制约企业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营商环境会客厅”作用,持续开展“一把手”走流程活动,深入园区、企业、商协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征求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四)开展立改废释

7.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完善卫生健康系统贯彻《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形成一批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案例,保障《条例》落地落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8.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现行文件清理。凡与《条例》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要按照程序尽快予以清理或者修订;凡宣布失效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法治建设和法律服务专项组)

三、 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统筹、精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宣传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专职负责人,切实发挥工作能动性,确保宣传有力有效。委行政审批处、法规处、体改处、健康产业处要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

四个专项组的工作任务。

(二)突出宣传重点。要以辖区内广大企业以及监管、执法人员为重点对象,以《条例》设立的主要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重点内容,践行一线工作法,把宣传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到企业、到商协会,提高宣传针对性。

(三)注重宣传实效。在学习宣传形式上,多管齐下,在创新方式上下功夫,在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增强宣传的广泛性、直观性和实效性,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覆盖到更大范围、更多群体。

(四)抓好总结提炼。此次《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本年度当好营商环境建设排头兵大竞赛内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情况的收集和典型经验的提炼,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参照模板撰写(详见附件)。相关工作总结、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照片等)请于3月6日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

附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年2月1日


主办单位: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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