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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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一年是指自然年(以下相同,不再重复)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2 | 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3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4 | 对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5 |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6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7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8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9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10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1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合格的,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3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企业: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修改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传染病防治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一般建设项目,在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后三个月之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二项以下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职业病防治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严重建设项目 |
备注 |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档次。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和最高罚款限值之间,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罚款数额。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此条规定,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轻条件,符合适用情形,且从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在法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可从轻处罚,可以给予警告,或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或低于最高罚款限值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周内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周内联系公共卫生用品售卖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索证档案管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 |
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周内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 |
备注 |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例如对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此条规定,且逾期不改的,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或多个减轻条件时,符合适用情形,适用减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在法规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可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 专业:传染病防治 不适用情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标注婴幼儿可用的消毒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