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昆明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9日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12月27日公布,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已经成为城镇供水安全中的重要环节。二次供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又缺乏规范性文件约束,供水安全及水质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因水体二次污染而引发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全市公共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本办法。《办法》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主体,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内容、水质卫生、法律责任等共26条。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等。
(二)管理责任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水务、住建、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是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管理内容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原《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监测的职责,还增加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负责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调整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管理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制度。三是增加监管内容。增加了对二次供水水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企业等方面的卫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同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监督监测、举报投诉处理、卫生行政控制等职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参照相关条款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