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1.现行有效的《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现行有效的《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201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自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
2.《办法》是什么时候修订的?
答:《办法》根据2017年2月7日起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9号)修改并施行。
3.《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集中消毒的含义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八条解释了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集中消毒的含义:
公共餐饮具,指餐饮、住宿、休闲娱乐、饮食摊点等经营场所需要提供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自行消毒,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对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餐饮具进行消毒的活动。
集中消毒,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等服务活动。
5.《办法》对公共餐饮具的消毒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共餐饮具应当采取集中式消毒、自行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未经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的公共餐饮具,不得使用。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集中式消毒公共餐饮具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6.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的,应当符合那些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生产场所与可能污染公共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不得少于30米;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消毒设备;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独立包装,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内容;配备专门的运输工具;设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对已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按照批次进行自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供应,并有记录;对清洗、消毒、包装、贮存、运输的各类设备和卫生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公共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的卫生监督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消毒后公共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等事项的监督。
8.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如何进行处罚?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9.对无营业执照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如何进行查处?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进行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0.对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何追究责任?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