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宁疗护机构(病区)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经开区、阳宗海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发〔2019〕6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昆明市关于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昆医养〔201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宁疗护机构(病区)设置要求,积极推进安宁疗护工作稳步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昆明市安宁疗护机构(病区)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