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与制约系列制度—罚没收缴物品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规范罚没行政行为,利于公平公正、严格有序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为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依法收缴或暂扣的物品。 3、对依法罚没物品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并实行责任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款实行“罚缴分离”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款由指定银行代收)。 2、案件承办人须能提供已控制物资相对应的法律文书等资料,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品名、数量、规格和物品性状等,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整理完毕移送指定场所存放。 3、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不予保管,由办案人员依法即时处理。 4、罚没财物按照行政规定进行管理。收缴物品保管人在核对清单与实物相符后实行分类管理,并设立对应的识别标志,防止损毁和丢失。按行政诉讼时限,结案90天后可作销毁或其他进一步处理。 5、因处罚错误而没收的物资应随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而作相应返还,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三、责任监督 1、执法处室负责本处物资收缴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稽查。 2、稽查处应及时受理行政违规事件的举报或者投诉,并按职责对具体事件或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2)违规处理罚没物资,使罚没物资严重损毁、短缺,造成证据缺失,不利行政办案或导致错案无法纠正的; (3)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4)违法违规实施处罚,而错误扣留、没收物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为。 四、附则 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服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2007年1月起实施。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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