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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5603747X-202201-33174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1-07 09:35
名 称: 新修订《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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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7 09:35 浏览次数: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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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1年 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背景


    我市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十分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老年人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面对本市已进入老龄社会的严峻现实,市委、市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城乡养老问题,积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关系民生、共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大事来抓,以全面推动养老、爱老、敬老活动。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全面修订,需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更好地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比现行《条例》多二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与优待、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章节与内容既遵循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其中几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修订后的《条例》总则中,对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其中,政府主导是要求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基层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社会参与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全民行动是强调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明确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


    (二)关于家庭保障。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对赡养人、扶养人的义务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拒绝“啃老”,对老年人的居住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及子女不得以各种方式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等内容。同时,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社会保障与优待。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投入与支持,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补充商业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可带薪护理,为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了有效保障。对住房保障与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兴办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或机构给予政策优惠,老年人的出行和公共服务享受优待政策,对高龄老年人给予高龄补助与长寿补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适当简化程序,为老年人的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等。


    (四)关于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要求对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求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制定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和规范。对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失能老年养老服务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对老年教育也进行了规定,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持续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推进医养结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任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安宁疗护机构(病区)。通过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六)关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对不赡养、不扶养、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对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等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老年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自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款退货或终止服务,无需说明理由。


三、修订后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色亮点


    修订后的《条例》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工作,充分体现了昆明特色:


    一是提高了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投入比例达55%,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好的经济支持。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本级留成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等老龄事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重点用于社区、农村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二是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以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条例》明确,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三是保障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应当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的老年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解决老年人无人照料的后顾之忧。

    《条例》明确,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的老年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四是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可带薪护理,为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了有效保障。

    《条例》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五是对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条例》明确,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对重残、重病、高龄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六是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等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一)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二)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四)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五)不按规定给予护理时间的;(六)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


    七是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老年人或其授权人有权自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款退货或终止服务,无需说明理由,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条例明确,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器械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按照规定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

    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有权自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款退货或终止服务,无需说明理由。


相关文件:《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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