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号)和《昆明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改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昆明市中医药管理局、昆明市防治艾滋病局牌子。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卫生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省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六)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十一)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健康项目和推进健康产业发展,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卫生健康辐射中心。
(十三)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所属“两新”组织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五)指导昆明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卫生健康辐射中心。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有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昆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昆明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纪)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及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文秘、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考评考核、外事审批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昆明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规划。统筹推进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三)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实施健康扶贫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修订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重大案件合议职责,组织开展、指导监督执法工作。
(五)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及重点指标数据监测、统计、报送、通报等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编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地方性规范、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和急救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承担重大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开展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平安医院建设、医疗纠纷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推进乡镇、社区、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九)卫生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协调、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市级专项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管理卫生应急队伍,承担组织国家派遣的国际援外和市外卫生应急任务。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准备、预警监测、信息报送、总结评估等工作。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科技教育处。贯彻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科研技术评估管理、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养和国内外科技教育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专)科医师、卫生健康人员队伍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药政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扶持、补助政策和政策的建议。开展药事管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十二)老龄健康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参与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健康、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六)宣传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目标,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处置、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统一管理行政审批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推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
(十八)健康产业发展处。编制实施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建设项目规划,指导监督卫生健康项目的实施推进。负责招商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组织推进昆明市健康服务业工作,拟订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协调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统筹推进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实施。
(十九)中医药管理处。承担市中医药管理局日常工作。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实施中医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医改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中医药师承等人才教育培养工作,承担中医药科技、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资源普查,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其他综合性中医药事务工作。落实中医药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准入和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业务工作。
(二十)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处。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爱国卫生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牵头推进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等创建工作。
(二十一)防治艾滋病处。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局的日常工作。拟订艾滋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进和落实。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评估考核、督查指导、信息编制,管理、整合全市防治艾滋病项目资源。
(二十二)保健局(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政策和规划,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做好重要活动和重要来宾在昆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二十三)组织工作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办、民营医疗机构党建办)。承担委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统战、群团工作。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卫生健康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统筹卫生健康系统脱贫攻坚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指导卫生健康干部培训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和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纪)委。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及脱贫攻坚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党建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离退休人员党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昆明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昆明市防治艾滋病局局长、昆明市干部保健局局长(昆明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民营医疗机构党委书记由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兼任。中层领导职数41名,其中,正科级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卫生健康监察员2名),副科级1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职能,组建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受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承担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生育政策等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
第七条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