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 昆卫医技备字(2018)第03号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05〕71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06〕22号)和《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卫〔2017〕20号),现将我市2018年第二季度(第二批次)和第三季度备案开展《云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6版)》在列医疗技术和医疗机构给予公示。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评估、管理相关制度。
如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请及时向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实名举报,我委将核实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监督电话:
昆明市纪委驻委监察室:63123306;
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63964042,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