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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新)
发布时间:2018-08-01 16:45 来源: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三)《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准许生活饮用水单位从事饮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使用。
2.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水源水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3.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4.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等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水工艺、储水供水、水质检验设备、使用的涉水产品等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水质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31条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的规定。
6.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未达到以上1-7条标准或规定。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窗口办理: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 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经卫生行政管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供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及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2 |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3 | 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4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
5 | 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及有关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的文字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6 | 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7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复印件盖公章 |
8 | 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
9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3工作日 (材料齐全,不含审核、现场勘验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现场
窗口地址: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
2、提交时间(现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形式性材料齐全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许可结果将公示在昆明市卫生监督网 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办理结果:审批通过的核发《卫生许可证》;
材料和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窗口: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71-63149818;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员可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二维码扫一扫查询进度。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总服务台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投诉:0871—63149959(投诉受理窗口), 0871—63121443(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信函投诉: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邮政编码:650500);
网站投诉: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http://www.kmws.gov.cn),电子邮箱:kmswsjbgs@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部门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部门:
(1)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行政中心3号楼6层, 电话:(0871)63189625);
(2)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电话:0871-67195110 。
相关表格下载: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