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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01 16:31 来源: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标准
1.住宿场所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2.沐浴场所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3.美容美发场所符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4.文化娱乐场所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5.游泳场所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6.文化交流场所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7.购物交易场所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9.公共交通场所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以上1—9条的规定、标准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窗口办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窗口;
地址: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窗口所在地。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
3 | 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经营场所合法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
4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5 | 授权委托书(属委托办理的)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6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13工作日 (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现场、信函、电子邮件,可以委托代办,允许预约;
信函通讯地址: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
窗口地址: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
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二)受理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企业所在地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在承诺时限内进行现场勘验。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许可结果将公示在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办理结果: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
材料和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窗口直接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窗口: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71-63149818;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员可通过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局窗口电话查询进度。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总服务台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投诉:电话投诉:0871—63149959(投诉受理窗口), 0871—63121443(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信函投诉: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邮政编码:650500);
网站: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http://www.kmws.gov.cn),电子邮箱:kmswsjbgs@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部门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部门:
(1)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行政中心3号楼6层,联系方式:(0871)63189625;
(2)昆明卫生计生委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电话:0871-6719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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