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二)《消毒管理办法》第20条
三、受理条件
1、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
2、准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卫生用品类消毒产品的生产。
卫生用品包括:
(一)卫生巾、卫生护垫。(二)卫生栓(内置棉条)。(三)尿裤。(四)尿布(垫、纸)。(五)隔尿垫。(六)湿巾、卫生湿巾。(七)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八)隐形眼镜护理液。(九)隐形眼镜保存液。(十)隐形眼镜清洁剂。(十一)纸巾(纸)。(十二)卫生棉(棒、签、球)。(十三)化妆棉(纸、巾)。(十四)手(指)套。(十五)纸质餐饮具。
四、申报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生产流程及场所(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图、布局平面图及场地使用证明)(原件);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岗位管理制度)(原件)
(五)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形式性材料齐全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材料和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窗口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和企业整改时间)。
九、咨询查询
(一)咨询现场: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71-63149818,63130703(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处)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
(二)查询:办事员可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二维码扫一扫查询进度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目录下“昆明市卫计委”相关事项中下载;
2、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免费领取;
3、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http://www.kmws.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