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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23 10:48 来源: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17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26、27条;
(三)《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
三、受理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执业人员通过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27条。
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二)《设置医疗机构准批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规章制度(原件);
(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原件);
(五)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含科室分布在内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形式性材料齐全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和现场勘验———经材料和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材料和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窗口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和医疗机构整改时间)。
九、咨询查询
(一)咨询现场: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71-63149818,63130703(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处)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
(二)查询:办事员可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二维码扫一扫查询进度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目录下“昆明市卫计委”相关事项中下载;
2、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免费领取;
3、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http://www.kmws.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