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23 10:47 来源: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二、政策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三)《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条件通过审查,无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四)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五)受理范围
第一类: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全省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2、医学检验所;
3、美容医院;
4、戒毒医院、药物依赖治疗中心、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6、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的独资医院;
第二类: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市级受理,联合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审批:
(一)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
(三)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
(四)疗养院、护理院;
(五)急救中心、急救站;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15、16、20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8、9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四、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
(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意向性证明;(复印件);
(五)承诺书(原件);
(六)《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15、16、17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8条。
五、办理程序
第一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形式性材料齐全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审查——经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书面意见,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形式性材料齐全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县(区)有关专家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予以受理,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材料和现场审核未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核通过但公示有异议的,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反馈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窗口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公示时间和医疗机构整改时间)。
九、咨询查询
(一)咨询现场: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71-63149818,63130703(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处)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
(二)查询:办事员可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二维码扫一扫查询进度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目录下“昆明市卫计委”相关事项中下载;
2、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免费领取;
3、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http://www.kmws.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