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号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告知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生活饮用水单位从事饮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三)《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水源水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3.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等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水工艺、储水供水、水质检验设备、使用的涉水产品等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4.水质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31条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的规定
5.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2条。
(三)换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4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
2.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仅限集中式供水单位。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属于委托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即可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有关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的文字说明(原件1份); 二次供水单位提供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原件各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各1份);
8.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次供水单位同时应当提供当年水质清洗消毒记录。
9.经办人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经卫生行政管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供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12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6、19条、《昆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2条。
(三)换证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并盖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二次供水单位同时提交当年水箱清洗记录。
(四)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各1份);
(五)注销的,提交《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及《卫生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6、11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4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申办需填写《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的需填写《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表》。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注销的需填写《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办事指南、昆明卫生计生监督网公众服务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联系电话:63149818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般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饮用水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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