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号 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告知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第一类: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全省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医学检验所;
(三)美容医院;
(四)戒毒医院、药物依赖治疗中心、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
(五)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六)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的独资医院;
第二类: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
(三)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
(四)疗养院、护理院;
(五)急救中心、急救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三)《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依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按照受理顺序择优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条件通过审查,无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四)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15、16、20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8、9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下列材料均提供复印件1份,并验原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按手印);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按手印);
3.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性材料;
4.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包括以下内容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五)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
选址报告内容包括: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六)设置申请人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或医疗用地)的,还须提交房屋(或医疗用地)租赁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15、16、17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8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办事指南、昆明卫生计生监督网公众服务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第一类医疗机构设置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联系电话:63149818)。
第二类医疗机构设置受理机关: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第一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决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审查——经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书面意见,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第二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程序: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窗口提交设置申请人资料——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无异议予以受理,开具受理通知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将审核书面意见反馈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但公示有异议的,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并反馈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
(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2年;
(二)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者,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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