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号 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告知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医疗美容门诊部;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疗养院、护理院;急救中心、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17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26、27条;
(三)《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核发。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执业人员通过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27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四)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聘用合同的复印件(验原件);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卫生技术人员请按一览表顺序整理资质复印件,格式如下: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科别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执业范围 职称 执业(或助理) 医师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设施设备购进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七)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八)含科室分布在内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签名字样,按手印);
法律依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办事指南、昆明卫生计生监督网公众服务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联系电话:631498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15年,不满100张床位的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24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上的每3年校验一次, 不满100张床位的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
相关材料下载:
201704281601124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