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 行政许可事项: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只向一个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作重复申请。
发证三原则:
(一)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介入放射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放射诊疗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致的原则,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就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放射诊疗许可按分类许可的管理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同时具有几种放射工作时,单位应以最高一级的放射工作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原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有医用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8.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6、7、8、9、10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15、16、17条。
(二)变更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
(三)校验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四)延续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五)注销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业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8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申请人签章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原件1份);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各1份);
5.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内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
10.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4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章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新增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新增设备的性能和防护检测报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增设备清单。
6、变更地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设备的性能和防护检测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校验
1、申请人签章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2、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技师证)、职业体检、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3、放射防护监测报告,设备性能监测报告;
4、放射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延续
1.申请人签章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原件1份);
4.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内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注销
1.申请人签章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的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办事指南、昆明卫生计生监督网公众服务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联系电话:631498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科目。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6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相关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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