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 行政许可事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告知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7条,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3条。
五、申请材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机构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相关资质(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及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药学部门负责人还须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
(四)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原件各1份);
(五)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授权决定书;
(六)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花名册、亲笔签名及《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清单;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复印件1份);
(十)《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总结及购用情况(复印件各1份);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4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办事指南、昆明卫生计生监督网公众服务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联系电话:631498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对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办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6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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