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告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以下8类公共场所予以许可:
(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
(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办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
1.基本要求
(1)住宿场所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2)沐浴场所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3)美容美发场所符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4)文化娱乐场所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5)游泳场所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6)文化交流场所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7)购物交易场所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9)公共交通场所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二)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复核、延续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重大建设项目应出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二)变更
1.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2.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证并签字盖章(验原件);
7.变更许可项目按照新办证提交相关资料;
8.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办证办理。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复核、延续
1.填写《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或《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延续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延续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验原件)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四)注销
1、书面申请,说明注销的原因和理由
2、填写《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 卫生许可证遗失补证的
1、卫生许可证件补办申请书;
2、填写《卫生许可证遗失补证申请表》
3、需补办证件复印件(没有可不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证件遗失声明;
6、申请补办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办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延续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复核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注销需填写《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需填写《卫生许可证遗失补证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卫生计生监督网(wsjkw.km.gov.cn/kmwsjkjd/)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联系电话:0871-631498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市卫生计生委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复核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相关材料下载:
2017042815563497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