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与制约系列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本局对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稽查制度。稽查工作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稽查处在局分管领导的主持下负责对本局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行政行为的稽查,不受其他因素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职责应按“规范”严于律己,作出表率。 第二章 稽查职责及程序 第六条 稽查处的职责是: (一)制订与稽查工作相关的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本局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卫生监督机构及监督员的举报、投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稽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或专项与综合性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综合性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稽查处对不同途径来源反映的违法事件需认真作好记录,经甄别,属于本局稽查范围,且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本局稽查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因稽查工作需要,稽查处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全面了解情况,确定相应稽查方案。当事人应当根据稽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可以在相关场所采用法定手段和程序收集有效证据并制作相应的“稽查笔录”,在充分听取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后,交被调查人员核对,由被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情形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或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稽查意见书”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 稽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被稽查对象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稽查处。 第十四条 被稽查对象对稽查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稽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局法监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稽查结果将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稽查处负责有关稽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起实施。 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 2006年12月 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之:稽查笔录、稽查意见书 (附页1) 卫 生 监 督 稽 查 文 书 稽查笔录 第 页 共 页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稽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页2) 卫 生 监 督 稽 查 文 书 文号: 稽查意见书 第 页 共 页 被稽查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稽查意见:
被稽查人或单位负责人签收: 卫生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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