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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13 11:23 来源: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执业的医师。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窗口咨询: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窗口;
受理地点: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 。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材料齐全)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现场,可以委托代办,允许预约。
窗口地址: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窗口(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电话:0871-63531047。
2.提交时间(现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窗口完成受理件工作。
(二)受理
受理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申请材料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窗口(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 ;
材料补正:按照注册申请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 受理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注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注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医师执业证书》信息在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办理结果: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负责《医师执业证书》的制作,申请人现场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窗口咨询: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窗口 ;
咨询电话:0871-63531047。
(二)办理进程查询
可通过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窗口电话查询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投诉:0871—63149959(投诉受理窗口), 0871—63121443(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信函投诉: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邮政编码:650500;
网站: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sjsw.km.gov.cn/),电子邮箱:kmswsjbgs@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部门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部门:
(1)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行政中心3号楼6层, 电话:(0871)63189625;
(2)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电话:0871-6719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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